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营造本院良好的学术氛围,提高教师的学术水平,保证本院各专业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质量,设立院学术委员会。
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的学术评议、咨询、协调组织,是学院学术上的权威机构。其宗旨是协助院长在促进学科建设、提高学术水平、扩大学院在国内外学术影响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。
第二章 机构组成
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实行委员制,设主任委员1人,副主任委员1人,委员若干人。
第四条 主任委员由院长兼任,副主任委员与委员从学术造诣较高的教师中选任。由院长提名,经院党委会研究确定,由院长聘任,任期四年。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,每届任期四年,可连聘连任。为保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,每届更换的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。
第三章 工作职责
第五条 参与讨论研究全院的学科建设、专业建设方案。
第六条 参与研究本院的科研规划、科研方向、科研重点和科研政策,对本院科研项目的科学性与可行性进行审议。
第七条 审议研究生培养计划、组织申报和审议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。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创新性进行审议、评定及对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给以奖励。
第八条 参与讨论决定本院的纵向、横向和自选科研与对外社会服务课题的立项。
第九条 负责审查、鉴定本院科学研究成果和学术论文。向各级推荐参评科研成果。
第十条 主持本院举行的学术讨论会,开展院际学术交流活动。
第十一条 参与晋升教师职务科研情况的审议工作。
第十二条 参与其它有关本院学科、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的重大事项。
第五章 工作制度
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会议由主任委员(或副主任委员)召集,议事实行民主集中制。
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召开须有超过2/3的委员参加。学院学术委员会在需要用表决的方式决定事项时,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。表决结果以超过参会委员总数的2/3为通过。遇有重大争议的问题,可申请有一次复议的机会。
第十六条,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,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或委员提议召开。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全体委员会议。会后要形成会议纪要。
第十七条,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委员应关心学院学科建设的发展、科研及研究生培养工作等,积极参加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,并主动为学院学科建设、科研及研究生培养工作献计献策,承担并完成学术委员会委托的工作。
第十八条,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第十九条,本条例解释权属院务会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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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年9月